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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装检查使用建议

                                                                                               海 物 协 字 [ 202] 03 号

 

                                                                                                   燃气安装检查使用建议

 

      2024年3月13日河北燕郊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公共安全,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规范使用燃气,有效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一、燃气应用

(一)一般规定

1.购买选用合格的燃气灶、胶管、气瓶、调压阀等,使用带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

2.不擅自改动改装燃气管线灶具等设施,更换气瓶要与管线连接牢固,并检查是否漏气。

3.建议安装燃气自动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置燃气泄露事故。

4.燃具和用气设备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至室外。

5.不包裹燃气表热水器等燃气设施及管道,不在燃气设施上捆绑悬挂物品,以免影响密封效果。

6.使用燃气的房间应打开门窗保持通风,做饭烧水时要有人照看,避免汤水沸溢造成火灭漏气。

7.使用完燃气后,应关闭气瓶阀门、管道阀门与灶具开关。

8.应经常检查厨房燃气胶管是否有老化松动现象,发现异常要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更换。

9.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不得采用明火试漏,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10.燃气软管的保质期一般为18个月,最长使用不能超过2年,燃气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如果超过2米就需进行整改,且中间不能有接头,减压阀一般为3年,最长使用不超过5年。胶管两端必须安装管卡,胶管不能穿越墙体。

11.不应使用无检验合格标识或标签无法识别的气瓶。

12.气瓶应直立放置,放置点不应靠近热源和明火,不应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加热。

13.单瓶供气时,气瓶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14.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

15.使用金属软管时两端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单瓶供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m到2.0m之间且没有接口,软管不得穿越墙壁、顶棚、窗门等。

16.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17.采用瓶组方式供应液化石油气的,应设置瓶组气化间,存储的气瓶总容积应在1m3以下(约8个50kg气瓶)。

18.瓶组间和气化间的通风方式分为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采用独立的强制通风方式时,通风设施应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锁并符合防爆要求。

19.瓶组间和气化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建构筑物,地面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20.瓶组间和气化间内的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21.瓶组气化间、用气设备房间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当设置紧急切断阀、强制排风装置。应按标准的要求配备干粉灭火器,且数量不应少于2具。

22.管道系统为法兰连接的,法兰盘之间应做防静电跨接并接地。

23.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并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联锁及符合防爆要求。

(二)商业用气

1.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2.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3.商业建筑内的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

4.餐饮服务单位应安排专人每天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

5.餐饮服务单位不应在用餐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体卡式炉。

6.餐饮服务单位应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燃气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信息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负责人照片、姓名,安全承诺书,供气单位信息,安全检查记录等。

7.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8.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三)居民生活用气

1.家庭用户应选用低压燃具。不应私自在燃具上安装出厂产品以外的可能影响燃具性能的装置或附件。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

2.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

3.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4.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四)锅炉房用气

1.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紧急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2.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应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

3.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电梯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

4.单台锅炉容量大于或等于10t/h(7MW)或锅炉房总容量大于或等于40t/h(28MW)时,要在火灾易发生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二、泄露处理

1.发现燃气泄露时,要迅速关闭气源,打开门窗通风,不触动电器开关、不使用打火机等明火进行燃气泄露检查。

2.遇到任何燃气安全事故,要迅速远离危险位置,联系燃气公司和物业,严重的拨打“119”电话报警求助。

引用标准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B11/450-201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